侵入住宅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HDM-114-易-6-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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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志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08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馬簡字第7號), 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陶志華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2時許 ,搭乘第三人呂○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前往澎湖縣○○鄉○○村○○0號之告訴人張○崑住處,於到達後並要第三人呂○蔥於門口等候他2分鐘。隨即基於侵入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未得告訴人張○崑同意下,自行以徒手方式打開告訴人張○崑該處住所外圍柵欄之門閂,而以身體進入告訴人張○崑住家圍牆內,同時對告訴人張○崑喊叫「崑哥給我下來,下來說一下」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   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三、本件告訴人所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惟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本件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4年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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