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HDM-114-聲保-3-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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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常家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常家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年10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81號核准假釋,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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