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舍配售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HDV-112-訴-66-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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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禹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等間請求眷舍配售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8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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