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HDV-113-事聲-6-20241217-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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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豐銘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 聲明異議,並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113年 度事聲字第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