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HDV-113-亡-4-20241209-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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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呂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呂金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金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呂金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呂金德於民國106年3月 17日不慎落海失蹤至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106年3月17日失蹤,失蹤時尚未滿80歲,迄 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自106年3月17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13年3月17 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此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