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HDV-113-亡-5-20241202-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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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薛曉莉 相 對 人 傑伊(OCAMPO JAYSHON DE LAS ALAS)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傑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0 ,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傑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 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號)雇主,相對人傑伊於105年12月5日搭乘聲請人之船舶發生船難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法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爰聲請對相對人傑伊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傑伊於105年12月5日(失蹤人尚未滿 80歲)搭乘聲請人之船舶發生船難而失蹤,迄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6個月,並已於113年5月24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13年度亡字第5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傑伊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傑伊自105年12月5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12年12月5日失蹤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此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