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HDV-113-全-6-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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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瑞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第三十三分公 司、便當工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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