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HDV-113-全-6-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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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瑞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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