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HDV-113-勞訴-3-2024112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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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僅繳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34萬1,9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又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577元(計 算式:1萬4,365元×2/3=9,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已繳 交之聲請費2,000元後,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計 算式:1萬4,365元-9,577元-2,000元=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78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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