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HDV-113-司促-1126-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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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俞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參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五一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零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俞進忠於民國112年 0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7年03月20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2.966%)+(2.033%),目前計為年利率4.999%,利率依本會牌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調整。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9月20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1,531,873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二)原債務人俞進忠於民國111年04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6年04月07日止,並以6個月為一期共10期,按期繳納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收。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4月07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752,000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三)原債務人俞進忠於民國109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4年11月05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收。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9月05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99,985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參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