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HDV-113-司促-1218-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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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書瑋 黃秀婷 一、債務人黃秀婷、劉書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 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書瑋於民國11 1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秀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0萬1,31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書瑋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1,31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秀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