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HDV-113-司促-1273-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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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聲請 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