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HDV-113-司促-1307-20241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聿侖(即楊國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吳聿侖(即楊國裕)發支付 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0年9月11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