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HDV-113-司執-6352-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5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錦慧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慧君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陳慧君之保險資料,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臺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