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HDV-113-司執-7460-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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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至10樓及68 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明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