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HDV-113-司家聲-16-20241216-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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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五八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吳武智之繼承人連忠瑋間 有債權債務關係,為確認債務人連忠瑋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如主文所示事件之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 公告電子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