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HDV-113-司票-55-2024111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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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范育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按本件聲請人提出本票二紙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本票裁定,核其二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合計為3,4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故應為補繳。)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