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HDV-113-司票-56-20250206-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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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農美蘭 相 對 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國葦」之記載,應 更正為「林國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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