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HDV-113-司票-66-202502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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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朕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相 對 人 陳琬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均已屆期,經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3年10月18日 6,700,000元 未載 113年10月18日 無 002 113年10月18日 1,070,000元 未載 113年10月18日 無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近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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