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HDV-113-司繼-268-202412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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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陳秋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國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女,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知悉成為繼承人,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向法院為之,以拋棄聲明到達法院時始生效力。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係於113年8月1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 本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27日始向本院辦理本件拋棄繼承(見本院收文章),已逾上開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