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HDV-113-家補-28-20241030-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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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號 原 告 許秀英 被 告 曾朝煇 曾翠玲 曾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要旨參照),復現行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或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或有其他特別情事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且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判決)。惟前開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而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該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以其夫曾頂業於民國112年7月8日死亡為由,起訴 請求被告三人應於被繼承人曾頂業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10,822,315元,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曾頂業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經查: ㈠依據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被繼承人曾頂業所遺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5956、5992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房屋(下稱000號6樓房地)及停車位,主建物面積經換算後約為34.76平方公尺【計算式:114.92㎡0.3025坪/㎡=34.76㎡,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而坐落同一基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下稱000號4樓房地)主建物27.5坪,於112年12月18日含土地一筆、建物一筆、車位一個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審酌000號6樓房地主建物面積較000號4樓房地為大,二筆房地並處於同一地段,及臺北市信義區不動產價格逐年穩定上漲之通常情狀,堪信以60,000,000元計算000號6樓房地(含停車位)之客觀市價,尚屬相當。 ㈡承上,則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18,69 9元【計算式: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0,822,315元+(附表所示遺產總額61,885,749元-差額10,822,315元-遺產稅65,463元)×原告應繼分1/4=23,571,808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504元。 ㈢陳報訴之聲明是否有需更正處(遺產若為不動產,應辦理繼 承登記始得請求分割遺產)。 ㈣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5956 、5992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遺產種類 面積 (㎡) 公告現值或價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908 100000分之1481 60,000,0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114.92 全部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停車位) 100000分之1518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65.59 1,300元/㎡ 6分之1 317,545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28 1,000元/㎡ 3分之1 2,093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54.23 1,000元/㎡ 3分之1 218,077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88.11 1,000元/㎡ 3分之1 129,370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74.76 1,000元/㎡ 3分之1 258,253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56.01 1,000元/㎡ 6分之1 176,002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81.72 1,300元/㎡ 6分之1 61,039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68.88 1,300元/㎡ 6分之1 188,257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4.99 1,300元/㎡ 3分之1 88,829元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12.08 1,300元/㎡ 6分之1 67,617元 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存款 33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行存款 2元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內科園區分行存款 971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存款 6,187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 2,060元 中華郵政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339,893元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光復分社存款 447元 富邦綜合證券成功分公司-富邦證券內湖分公司代理中鋼投資 28,650元 儲值卡-一卡通 124元 合計: 61,885,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