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HDV-113-家補-34-202410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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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黃彩雲 黃彩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黃亞雯 黃亞婷 黃文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亞雯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 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準此,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8,699元【計算式:原告代墊之被繼承人長照費及喪葬費共1,185,218元+(附表所示遺產總額19,532,543元-1,185,218元)×原告應繼分共2/3=13,416,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元。 二、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73、73之19、2085之7、2085之8、2088 、2088之1、212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坐落上揭各筆土地上之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黃亞雯、黃亞婷、黃文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遺產種類 面積 (㎡) 公告現值或價值(新臺幣)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澎湖縣○○市○○段00地號土地 97 38,000元/㎡ 全部 3,686,000元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28 38,000元/㎡ 8分之1 133,000元 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7 74,851元/㎡ 4分之1 505,244元 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1 76,200元/㎡ 全部 2,362,200元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590 39,173元/㎡ 30分之2 1,540,805元 澎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50 52,012元/㎡ 5分之2 1,040,240元 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94 40,021元/㎡ 30分之2 250,798元 澎湖縣○○市○○路00號建物 全部 15,400元 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存款 35,244元 臺灣銀行澎湖分行存款 205,246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45,553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750,597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2,0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5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0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0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0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1,000,000元 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款 76元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 124元 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 262,016元 凱基人壽保險 200,000元 合計: 19,53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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