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HDV-113-家補-36-202410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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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原告、被告甲○○、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稅務機關核發之原告、被告甲○○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之購買日期、現存價值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行車執照、購買證明、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