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HDV-113-家補-39-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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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之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及自附表「本金 」欄所示各期金額自「違約金起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1%計算之違約金。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35, 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強制換頁========== 附表(違約金迄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