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HDV-113-家補-41-20250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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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 原 告 葉守謙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素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一部分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5,090、聲明二部分核定為2,634,336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合計為5,129,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一(聲明一部分): 附表二(聲明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