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HDV-113-家補-42-202412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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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昌庭 林湘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相 對 人 陳宥豪 陳虹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 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 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而聲請人為民國00 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5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澎湖縣簡易生 命表,澎湖縣6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7.88年,其期間已超過10 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 利益,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00元【計算式:6,000元/ 月×12月×10年×2=1,44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又因聲請人於聲請 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家救字第6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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