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HDV-113-消債全-2-20241211-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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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吉益(原名:陳吉書) 代 理 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聲請更生程序,惟尚有113 年度司執字第4259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就聲請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4117號債權憑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732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執行,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259號受理執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對上開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復於同年8月6日核發收取命令,並於113年8月29日終結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59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無從就業已終結之執行程序聲請停止進行,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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