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HDV-113-消債更-15-2024121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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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吉益(原名:陳吉書) 代 理 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且無正當理由者,則將認聲請人未盡協力義務,並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8月7日迄今,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二、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如何領取?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 三、陳報友邦人壽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內頁、郵局存摺內頁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有多筆不明款項存入,是否除上開○○有限公司工作薪資收入外,尚有經營或兼職其他工作?請釋明上開款項來源為何?並提出上開2帳戶113年7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及其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