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HDV-113-消債更-15-20250226-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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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吉益(原名:陳吉書) 代 理 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女陳棋玟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殘值,並提出汽車行照正反面影本。 另請說明在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仍購買汽車?購車資金來源為何?若係貸款,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三、請向友邦人壽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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