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HDV-113-消債清-7-202412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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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孝仲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任何其他收入來源(包含但不限於退休金、國民 年金、社會津貼或其他保險金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郵局帳戶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迄今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迄今,有無領取其 他社福補助津貼,包含但不限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交通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請聲請人陳報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為何?請分項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