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HDV-113-補-101-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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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洪長壽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9,6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 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就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倘共有人中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四、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應追加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強制換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