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HDV-113-補-102-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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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呂武鎮(即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 呂武雄(即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 呂姵萱(即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 呂佳穎(即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 呂桂玉(即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呂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武鎮、呂武雄、呂姵萱、呂佳穎、呂桂玉為原告呂武 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 0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呂武景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2月1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呂武鎮、呂武雄、呂姵萱、呂佳穎、呂桂玉(下稱呂武鎮等5人)及呂武郎,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澎湖○○○○○○○○○114年1月21日澎馬戶字第1140000084號函及函附呂武景之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然呂武郎於本件與呂武景係對立關係,依前揭說明,不能為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而呂武鎮等5人則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命呂武鎮等5人為呂武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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