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HDV-113-補-7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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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蘇德欽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陳昱安 上列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部分,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撰寫道歉函予原告部分, 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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