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HDV-113-補-80-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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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政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陳國慶 呂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4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澎湖縣○○鄉○○○段0 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