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管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HDV-113-補-81-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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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蔡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麟間請求返還代管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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