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HDV-113-補-88-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盈曄 訴訟代理人 陳亨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志宏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住宅建築工程應依原核定工程圖樣設計 位置施工設置汙水排放水溝渠,並回填整平現設置之汙水排放水溝渠,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原告應查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提出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委任狀(起訴狀所載「陳亨瑤」為代理人,惟卷內並 無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