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HDV-113-補-89-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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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洪麗評 被 告 許精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上之柏油路面及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87.12平方公尺 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68 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87.12㎡×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1,3 30,6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