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HDV-113-補-98-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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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首銘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坤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 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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