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HDV-113-訴-15-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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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基里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 被 上訴人 吳明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1月1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6,5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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