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HDV-113-訴-39-202410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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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婕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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