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HDV-113-訴-48-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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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趙玉英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李梅雀(即許明珠之繼承 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 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