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HDV-113-訴-92-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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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鄭長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桐麓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 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併計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 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1萬元按每日10元 計算之利息,暨每1萬元按每日10元計算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8,800元(計算式:90萬元+利 息149,400元+違約金149,400元=1,1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8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8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 判費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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