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HDV-113-重訴-5-202501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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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馮印才 王趙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顏豐猷 洪宇欣 顏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主張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53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又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無意見,為節省兩造訴訟勞費及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