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HDV-114-勞補-1-202503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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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提高為1,500元。次按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件民事再審之訴狀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1月24日,核屬前開施行後繫屬法院之案件,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聲請再審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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