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HDV-114-司促-141-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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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顏秋桂 債 務 人 顏陳美紂 (即顏順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顏順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負清償債權之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參照),是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清償,而非就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乙節,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