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HDV-114-司促-18-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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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顯 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