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HDV-114-司促-259-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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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本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 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