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HDV-114-司促-264-202503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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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翊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住所設於 臺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本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