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0
案號
PHDV-114-司促-43-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王明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張世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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