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HDV-114-司促-50-20250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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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詹桂芳 債 務 人 陳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陳貞瑜」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